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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茶艺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茶艺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ea Specialist Association,缩写:CTSA。
第二条 中国茶艺师协会是由茶艺师、茶人、茶产业及传统文化、茶文化爱好者的学习交流平台。。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在发展茶文化产业进程中,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整合行业力量,实施茶文化产业项目,加强茶文化企业与茶艺师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和发挥优秀茶艺师示范作用,推动中国茶艺师带动茶文化“走出去”,促进茶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为尽快推动茶艺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作出积极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香港。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香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茶艺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联合、组织会员,实施重大茶艺文化产业项目,加强优秀文化产品供应,以切实的举措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三)建立合理机制,解决会员在市场渠道、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瓶颈,支持一批优秀的会员做大做强,培育一批优秀的文化企业家;
(四)积极推动、鼓励会员之间的合作,鼓励多种所有制茶艺人员与企业深入合作,培育更加完善的茶产业链;
(五)积极总结、宣传、推广协会会员的成功经验,搭建网络平台,帮助会员推广产品和服务;
(六)优先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和边远地区茶产业发展,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其政策需求和产业需求,挖掘、传播民族文化。
(七)开展茶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开展行业自律,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八)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
(十)积极推广与展示先进的文化科技,开展茶艺文化、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企业素质;
(十一)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茶艺师与企业间文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与国外相关团体、机构建立友好往来关系,推动中国茶产业“走出去”;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刊物和资料;
(十三)为协会会员提供咨询、策划等服务;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熟悉茶艺文化产业相关的优秀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五)本团体接收会员申请时,优先考虑以下单位:
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熟悉茶艺文化内容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注重与科技融合、符合未来茶文化产业发展趋势的茶文化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保证完整、真实、有效、并对其负责;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单位应主要由本行业的领军型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积极为会员服务;
(九)善于思考,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年 11月 30 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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